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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廢、危廢的區別
作者:admin 上傳時間:2024-10-25 瀏覽次數:次 返回上級
固體廢物
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
經無害化加工處理,并且符合強制性國家產品質量標準,不會危害公眾健康和生態安全,或者根據固體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程序認定為不屬于固體廢物的除外。
根據污染特性,固體廢物可分為一般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一般固體廢物的主要來源為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危險廢物
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危險廢物的特性常見有五種,分別為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生物毒性等)、腐蝕性、易燃性、感染性、化學反應性,具有一種或幾種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屬于危險廢物。
固體廢物的范圍
危險廢物的范圍
(一)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廢物類:化工反應廢物類,醫療醫藥廢物類,有色金屬廢物類,石棉廢物類,廢活性炭類,表面處理廢物類。
廢液類:化工廢液類,廢酸液類,廢堿液類,重金屬廢液類,廢油、廢焦油。
廢產品原料類:廢化工產品,廢醫藥產品,廢農藥產品,廢電池產品,廢包裝產品。
污泥類:金屬污泥類,化工污泥類,農藥污泥類,表面處理污泥類。
粉塵類:有色金屬粉塵類,化工粉塵類,石棉粉塵類,焚燒飛灰。
(二)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種或者幾種危險特性,經省級環保部門組織認定的。
(三)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化學品廢棄后屬于危險廢物。
(四)醫療廢物屬于危險廢物(使用后的輸液瓶不屬于醫療廢物)。
(五)生活垃圾中的廢藥品及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包裝物,廢礦物油及包裝物,廢膠片、廢相紙,廢熒光燈管,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鎳鎘電池、氧化汞電池,電子類危險廢物等除收集過程外,集中收集后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六)不排除具有危險特性,可能對環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經環保部門組織認定的固體和液體廢物。
(一)在涵蓋范圍上不同:危廢是固廢的一種。在科學分類中,固廢包含危廢,處置要遵循《固廢法》。
(二)對環境及人體的危害上不同:相對來說,固廢危害性小,有的可以直接被分解。危廢危害大,往往能致人死亡。環境遭危廢破壞后恢復難度大。
(三)在處理方法上不同:一般固廢可以通過常規的分解、焚燒、填埋等方式處理,并且不會產生毒化影響;而危廢則是必須要實施無害化處理才可以,例如工業生產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則需要將廢礦物油經沉降槽沉降、過濾后打入原料貯罐,再由原料貯罐打入蒸餾釜,升溫回流,控制溫度,塔頂蒸餾出的產物經白土吸附后便為產品白油,釜底的廢料送焚燒處理。
(四)在處理成本上不同:一般固廢處理成本較低,對處理企業的相關要求也沒有那么嚴格;而危廢的無害化處理成本比較高,并且一定要找具有專業處理資質的危廢處理企業。
危險廢物不同于一般的固體廢物,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因此,要對危險廢物實行重點控制和嚴格管理。危險廢物的環境污染防治包括產生、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幾個環節,必須要根據其特性,采取“因廢制宜、分類控制”的污染防治原則。
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條,收集、貯存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危險廢物依其危險特性的不同而分為不同的種類,如毒性(含急性毒性、浸出毒性等) 、易燃性、腐蝕性、傳染性、反應性等。
因此,對于不同種類的危險廢物,必須根據其特性,實施適合其特性的污染防治要求,采取不同的污染防治措施,即采取“因廢制宜,分類控制”的污染防治原則。
如果對性質相異的各類危險廢物均采取相同的污染防治措施,則不僅不能有效控制污染,反而可能會擴大或加重污染危害。
企業作為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的責任主體,應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等標準規范在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建設、運行和管理階段有效管控環境風險。
(一)《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 定義,“危險廢物貯存指危險廢物再利用、或無害化處理和最終處置”“在常溫常壓下易爆、易燃前的存放行為。及排出有毒氣體的危險廢物必須進行預處理使之穩定后貯存,否則,按易爆、易燃危險品貯存。
(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有關信息,并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span>
“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span>
(三)企業未向生態環境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的,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四)企業不處置或不規范處置危險廢物的,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企業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企業未按照規定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被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危險廢物產生者承擔;拒不承擔代為處置費用的,處代為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轉自:危險廢物處置平臺